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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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13日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目录
1.跨省司法救助被害人未成年子女
2.播撒“绿色种子”助飞折翼天使
3.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关护救助案
4.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5.王某被性侵一案
6.李某甲申请变更监护权案
7.马某某强奸未成年人杨某某案
8.检察机关多措并举让被害人感受法律温暖案
9.杨某抢劫未成年人马某案
10.刘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成功案
典型案例一
跨省司法救助被害人未成年子女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初,被告人常永鹏等四人预谋抢劫,并准备了绳子、锤子、刀子等作案工具,后从陕西省志丹县窜至甘肃省华池县、环县、宁夏盐池县,以租车为由,先后乘坐被害人席某某驾驶的轿车、郝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途中采取持刀威逼、绳索捆绑、铁锤击打等手段将被害人制服,强行劫取财物后杀人灭口,并将另一乘车人员范某一同杀害。
案发后,吴忠市检察院积极启动司法救助,为三名被害人近亲属(含6名未成年子女、6名妇女)发放救助资金共计24万元。
二、典型意义
此案是我区迄今为止一案救助人数最多、救助金额最高的司法救助案件,也是我区跨省救助的第一案。
本案中,六名未成年人并非刑事案件的直接被害人,而是被害人的未成年人子女,又是省外人员。如何关注、保护和救助到他们是一大难题。吴忠未检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同各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收集相关线索,互通信息,全面掌握需要救助人员情况,变被动为主动,充分运用现有的司法救助机制,打破地域界限,积极作为,让司法救助的温暖普照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
典型案例二
播撒“绿色种子”助飞折翼天使
一、基本案情
周某(化名吴帅)用手机搜索附近的人时加受害人王某某(14岁)为好友,周某以殴打王某某朋友威逼王某某向其提供自己的裸体视频和裸体照片。后周某又以在网上发布受害人王某某的裸体视频和裸体照片逼迫王某某到某快捷宾馆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检察官在征得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及时对王某某进行心理疏导。检察官在做好隐私保护的同时成功的帮助王某某重新融入了家庭、学校的生活,将案件造成的恶劣影响降到了最低。
二、典型意义
王某某在本案中不仅受到了身体伤害,心理也饱受摧残。其害怕及自责的情绪,影响严重了生活和学习。受性侵的未成年少女今后如何面对父母,如何正确处理在学校与同学的相处关系,都被沙坡头未检科检察官列入工作范围。在了解王某某的生活成长环境和遭受欺凌的经过后,检察官在办案中一方面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使周某受到法律的严惩;另一方面从各方面保护王某某,避免其身心受到二次伤害,并配合家长开展心理疏导,让花季少女回归正常的生活学习。
典型案例三
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关护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贾某某与妻子孙某某,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分别为13岁,4岁)。贾某某与其妻子孙某某因婚姻家庭问题发生矛盾,贾某某殴打孙某某并强行将其拖拽到租住房院内。孙某某大声喊叫并反抗,贾某某便拿起一根管钳,连续击打孙某某头部三下,致孙某某失去反抗能力,继而将孙某某拖拽到租住房客厅,拿起菜刀从孙颈部来回切割数下,致其当场死亡。案发期间两个孩子始终在现场,没有哭喊、呼救或阻止等行为。案发后贾某某让两个孩子回爷爷奶奶家,之后打电话报案并等待抓捕。
案发后,彭阳县检察院在批捕阶段,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被害人的两名未成年子女给予关护救助,从孩子的基本生活保障、就学和心理疏导三个方面展开工作。在春节前的慰问活动中,刑检部负责人和未检专干给两个孩子送去生活救济品和节日礼物,并与其祖父、叔父详细的了解了其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情况以及孩子情绪反应。
二、典型意义
案中的两名未成年儿童已成为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由于经历了突如其来的刑事犯罪和迅速启动的司法程序,孩子的生活轨迹突然改向,身心均遭受重创,人际关系更迭。因为孩子的心理发育尚未成熟,会不同程度的产生诸多生理、心里问题。该案检察机关从批捕阶段起,即联系公安、民政、教育、社会团体等各个单位对两名案中未成年人进行了法律救济、经济救济、社会公益救济,使得该两名未成年被害人得到了全方位的保护与救济。县检察院以该救助案为契机,与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彭阳县委员会联合制定《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关护救助办法(试行)》。
典型案例四
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某系被告马某与李某某女儿,马某与李某某在马某一岁的时候离婚,法院于2003年调解马某某由马某抚养。2016年6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马某某变更为由其抚养,并由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马某某由李某抚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李某无固定工作,伴随着女儿教育成本的增加,生活成本也在增加,因此迫切需要马某某的父亲增加抚养费。马某某因系未成年人,生活困难,属于弱势群体,故申请彭阳检察院支持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马某的单位是一家效益较好的单位,之前调解仅每月支付650元不符合马某的工资收入。在调取到马某的收入证明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在2016年6月时,马某系隐瞒了自己的部分收入。在检察官拿到马某某的收入证明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大武口区检察院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书。在开庭时,马某面对律师调取到的其工资收入证明,表示自愿增加抚养费至900元,最终法院判决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双方多只关注自身而忽视了孩子的内心。据统计,单亲家庭儿童不被关怀、家长疏于监管、重组家庭对原来所生孩子的忽视及漠视,是致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因此关注单亲家庭,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该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马某某的合法权益,也是宁夏首例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对探索未成年人支持起诉相关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典型案例五
王某被性侵一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系被害人刘某某(现年7周岁)的继爷爷。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银川市金凤区与其共居家中,被告人王某利用和刘某某二人独处的机会,强迫刘某某和其一起观看淫秽光碟,并多次以自己生殖器插入刘某某肛门内的方式对刘某某进行猥亵。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经常发生,且多为熟人作案,给未成年人被害人的身心带来严重伤害,也给社会造成许多不良影响。该院优先办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应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减少案件办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办案质效的同时,更加关注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矫治,坚持经济救助和心理疏导相结合,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加强法律宣传。坚持庭审法制教育、宣传与“送法进校园”等法律宣传活动相结合,坚持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重,切实做到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典型案例六
李某甲申请变更监护权案
一、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李某乙是申请人李某甲的孙子,李某的儿子。2015年4月10日,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与李某乙的母亲田某在青铜峡市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同意离婚,并约定李某乙随李某生活,田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350元,直至李某乙年满18周岁。离婚后,田某再未出现,也没有支付过李某乙的抚养费,李某乙一直和其爷爷、奶奶一起在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某某墩村生活。2017年4月15日,未成年人李某乙的父亲李某身亡,爷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田某支付抚养费,但寻找田某未果。因此李某甲作为未成年人李某乙的爷爷,在李某乙父亲去世,母亲下落不明,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的情况下,诉请变更自己为李某乙的监护人。
二、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又没有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使未成年人处于无监护人的状态,此时,需要由有监护能力、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监护职责包括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人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代理未成年人民事活动及诉讼活动,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等。
典型案例七
马某某强奸未成年人杨某某案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杨某某出生于1998年12月18日,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共同生活。被告人马某某系其母亲同居伴侣。从2010年至2016年马某某多次强奸杨某某并强奸其同学李某(未成年人)一次。2016年1月28日下午,被害人杨某某再次遭被告人马某某强奸后,其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马某某后被抓获。
2016年7月15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奸淫幼女两人,并利用共同生活、以对杨某某抚养为由,对其中一名幼女长达五年时间长期实施奸淫及强奸行为至案发,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以及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害人杨某某五年来多次被性侵,但由于内心害怕或对法律的不了解,这期间并未寻求司法机关的救助,同时由于其监护人(母亲)没有认真对被害人的生活进行管理和照顾,使得杨某某一直处于被侵害的状态中。这反映出女性利用法律维权意识的薄弱,因此对于家庭内在矛盾和危险应防患于未然,应尽快落实社区监督机制,加强法律教育,使每个人都知道被侵害要求助法律,使得隐藏于家庭内部的违法侵权更加迅速的得到解决,这样才能使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加及时的保障。
典型案例八
检察机关多措并举让被害人感受法律温暖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日,社会闲散青年闫某、罗某、王某为了贪图享乐,打起了抢劫学校寄宿生生活费的犯罪念头。当天(星期日)下午14时许,三人采取殴打、言语恐吓的方式对乘车从乡村返校的中学生刘某某、张某甲、范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实施抢劫。突然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抢劫案件,让几名被害人受到巨大心理伤害。几名被害人也不敢向学校老师反应自己的遭遇,更不敢选择报警。此事在学校内部造成巨大影响,甚至造成被害人及其他一些学生周末领取家长给的生活费后不敢返校的情况。班主任老师观察到其中一名被害学生的异常情况后经多次询问学生才说出被害经历,学校经紧急排查,才了解到几名学生的被害经过和案情并立即报警。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受理本案后,检察机关在打击针对学生抢劫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首先借助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对全校学生讲授基础法律知识和青少年犯罪预防等知识。同时在检察院内部发起捐款活动,通过为被害学生购买学习用品来鼓励他们树立继续面对学习和生活的信心。并在学校内举行座谈,为被害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向他们讲授应对危险及自救的法律知识,运用心理学知识对被害人进行疏导。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同时不忘关爱救助被害学生,此举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也增强了孩子们防范和应对危险的信心。
典型案例九
杨某抢劫未成年人马某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5日1时许,杨某(20岁)在银川市兴庆区南熏东街银川商城附近预谋对路人实施抢劫,发现被害人马某(17岁)独自一人在街上行走,杨某追上马某将其拦住并殴打,抢得马某的“OPPO ”牌手机一部(价值1650元)后逃离。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涉嫌抢劫罪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抢劫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一直是人民检察院打击的重点。未成年人身体弱小,容易成为暴力侵财类犯罪的侵害对象。近年来,这类犯罪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不但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反响。本案中杨某作为成年人,其正是因为马某是夜晚独自一人行走的未成年人,方便控制才选择马某为抢劫对象。案发后,检察机关考虑到未成年人被害人所受到的身体与心理双重伤害的因素,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出发,批准逮捕杨某并起诉至法院,杨某也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典型案例十
刘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成功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10月,未成年人刘某(生于1999年)伙同梁某、胡某、刘某(三人均已成年)驾驶两辆摩托车先后在银川市兴庆区银佐路、丽景街、清河街等地抢劫被害人齐某、吴某、祁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价值5200元。
2016年6月7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刘某送至贺兰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二、典型意义
已犯罪未成年人并不是无药可救,事实上通过合适的矫正措施能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本案中检察官通过与矫正人员的家长联系,取得家长的支持,对其进行监督;加强对矫正人员的道德教育,心理疏导,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通过与矫正人员交流谈话,发现矫正人员兴趣和想法,为其联系实际的工作学习场所等措施,成功的使被矫正人员从身心两个方面戒除网瘾、睡懒觉、乱交朋友等不良习惯,到银川某酒店学习厨艺,据酒店反馈:刘某“进入角色很快,进步很大”。